石家庄物业管理新规有违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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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9年11月28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人大通过了《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案》,该修订案与原条例相比较最突出的变化是,修订案规定:“连续无人居住、使用、装修空置三个月以上的物业,空置期间按照20%缴纳物业费”。无论是普通城市居民还是物业管理公司,多数反映此规定有失社会公平。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现代物业:新业主》 2009年12期
出版日期 2009年12月2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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