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交付后办理登记的时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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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房屋买卖中,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是出卖人的主要义务。出卖人已交付房屋,但没有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买受人在合同约定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两年才请求出卖人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此情形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即使买受人已经付清房款且占有房屋,也不能确认买受人享有房屋所有权。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人民司法》 2009年18期
出版日期 2009年12月2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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