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唐代的担保文化——以吐鲁番契约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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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保人成为契约要件,体现了契约制度的成熟和完善。在吐鲁番出土的各类契约中,主要有瑕疵担保、财产担保、家属连带担保和保人担保四种担保方式。唐代契约中。亲属、同乡和官吏可以充当保人。胡人也可以充当保人。保人必须具备较为雄厚的经济实力或者享有较高的威望。借贷契约保人责任相对较重,买卖契约中的保人责任相对较轻。事实表明,唐代的担保文化与吐鲁番的契约实践完全相符,其对当前重建信用伦理和诚信社会都有积极的作用。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理论导刊》 2009年6期
出版日期 2009年06月16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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