枉法仲裁罪的立法正当性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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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仲裁的性质、枉法仲裁的社会危害性、设立该罪对仲裁业的影响等因素与枉法仲裁的犯罪化问题没有必然联系,不能作为论证枉法仲裁应否入罪的理由。对于枉法仲裁的犯罪化起决定作用的,是立法背后各种政治力量的博弈,此外还要考虑社会危害性、刑罚的预防功能以及立法平等原则等因素。对于枉法仲裁罪的罪状应予修改,应取消“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的规定。
作者 徐立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法学杂志》 2009年5期
出版日期 2009年05月15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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