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文件 关于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进口设备税收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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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海关总署: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项目进口设备税收政策具体明确如下:对1996年4月1日前批准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项目进口设备,在1996年12月31日前仍按原规定执行;对设备进口额在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不包括1995年12月28日以后追加的额度)以上的项目,可通过外经贸部提出申请,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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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国际商务财会》 1996年9期
出版日期 1996年09月19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