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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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条为规范司法解释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必须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发布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第五条司法解释的立项,由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业务庭、室,根据审判工作中应用法律的问题,提出意见,经研究室协调后,分别报分管副院长批准。
作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1997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