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效力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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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我国现行法律对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性质、效力一直没有作明确界定。这导致实务中出现两大难题:一是银行债权根据该登记是否对抵押物,即涉案房屋有优先受偿权;二是房产商因担保责任代偿小业主的欠款,此时小业主未直接对其违约,房产商能否超越合同相对性单方解除合同。对两大难题的解决方式直接决定银行和房产商在小业主逃避债务时应如何维护自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国审判》 2013年5期
出版日期 2013年05月15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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