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决定”三个月三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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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2006年1月到3月的时间里,佳木斯中院3次改变自己作出的执行决定,某办案人竟然称,法院有任意选择权,”佳木斯市建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兴房地产”)项目经理张恒舜向记者举报说:“这是拿法律当儿戏!”。佳木斯市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鑫房地产”)法人代表赵发军也说:3个月变了3次呀。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记者观察:下》 2006年9期
出版日期 2006年09月19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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