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公共设施致害赔偿现状——以台湾为例

在线阅读 下载PDF 导出详情
摘要 我国目前尚没有关于公共设施致害赔偿的专门立法,但是公共设施致害案件国家赔偿已初露端倪.而我国台湾地区1981年《国家赔偿法》第3条规定:“公有公共设施因设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体或财产受损害者,国家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前项情形,就损害原因有应负责任之人时,赔偿义务机关对之有求偿权”.台湾地区关于公共设施致害国家赔偿的学说、立法、判例较为发达,对我们进行深入研究公共设施致害国家赔偿问题有着较大的借鉴意义.
作者 向立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南昌教育学院学报》 2013年3期
出版日期 2013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 相关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