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宁论社会主义法院的职能和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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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它通过行使审判权,适用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律规范处理各类案件,解决社会争端,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国家统治的正当性。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缔造者,列宁认为,社会主义的法院一方面负有维护国家政权和限制国家公权行使的政治职能使命;另一方面,还担负着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民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的社会职能使命。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社会主义研究》 2009年2期
出版日期 2009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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