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回扣不能混同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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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们在对区内一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一企业将个人销售回扣与支付给个人的工资进行混同,造成少缴税收12000多元,我们除按规定对该企业补缴税款外,另按规定处以0.5位的罚款。在实际检查工作中,我们发现一些企业往往利用回手回扣与佣金进行混淆,通过相互进行调整,达到少缴税收的目的。销售回扣和佣金有不同税收政策规定,我们在纳税检查时应严格区分并按照规定的范围、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湖南地税》 2009年2期
出版日期 2009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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