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贿赂犯罪初查行为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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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检察机关一般将立案前的调查活动称为"初查"。初查行为在性质上应当是一种任意侦查行为,其本质是一种特殊的认识活动。由于立法规定的缺失,导致初查行为实际上没有得到合法授权,因而初查权力的合法性受到质疑。规制初查行为的途径首先是将初查行为纳入刑事诉讼法中,在时机成熟时应当设立与贪污贿赂犯罪特点相适应的单独的初查制度。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法学论坛》 2009年2期
出版日期 2009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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