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共同担保中的内部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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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民法典》第392条未规定不同保证方式对担保责任顺位的影响,保证人提供连带保证时,债务人提供的物保并不具有责任优先的顺位。共同担保内部求偿权存在的前提是担保人之间达成了相互追偿的合意,达成此合意各担保人才成立连带债务关系。应当区分承担担保责任和代为清偿的区别,《民法典》第700条并不是担保人依据代位权获得担保权的规则,而是对求偿权的补强。
出处 《中国经济评论》 2022年17期
关键词
出版日期 2023年02月0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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