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诈骗中网络服务商主观“明知”的范围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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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 要:电信诈骗多属共同犯罪,网络服务商作为电信诈骗中的重要主体因其行为具有中立的特性更容易逃脱责任的承担。因此网络服务商主观“明知”的范围对于其犯罪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网络服务商主观“明知”的对象应是违法行为,而非具备所有犯罪成立条件的行为,更非仅具有犯罪行为意义上的犯罪。网络服务商主观“明知”的程度,应基于类型化思维根据具体分类来分别讨论。电信诈骗中网络服务商“明知”的界定应在区分正犯与共犯的情况下进行讨论。
出处 《科技新时代》 2022年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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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 2022年09月27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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