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赠与公证引发的对《房屋登记办法》相关规定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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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有位当事人于2003年与其母在我处办理了一份房屋赠与合同公证。内容是当事人的母亲将其本人所有的房屋赠与给当事人所有。前不久,当事人母亲去世了.她拿着赠与合同公证书到房产局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时。被告知要赠与双方当事人同时申请办理转移登记,鉴于赠与人已去世,要求先办理继承公证后再申请办理房屋转移登记。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国公证》 2008年11期
出版日期 2008年11月2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