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私募股权基金的组织形式为视角论中美法律的相关立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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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发展处于初级阶段,无论是资金规模还是立法水平,较发达国家有很大差距。以私募股权基金的组织形式为视角来比较中关法律对其立法规制,有利于促进中国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和立法的改进。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2008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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