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平市社会局为更名事给救济院及平民教养所的训令(稿)(1946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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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令救济院平民教养所案奉社会部福五字第一二七七一九号指令略开,关于救济院内各项设施应遵社会救济法之规定调整如下:1、妇女儿童部应改称为妇女教养所,该部原有儿童可提前设立育幼所从事收容教养;2、劳工残老部应改为安老所,依法留养年在六十岁以上应受救济之老人;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北京档案史料》 2007年4期
出版日期 2007年04月1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