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构婚姻判断标准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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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尚未建立科学的婚姻判断标准体系,判断婚姻的主要标准,就是单一的婚姻效力判断标准。不论是什麽形态的婚姻,都用婚姻有效无效标准判断。这种婚姻判断标准,不能满足理论与实践的需要,容易造成对不同婚姻形态的误判。因此,应当建立以婚姻的属性要件、形成要件和效力要件为评判标准的科学评判体系。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国律师和法学家》 2008年1期
出版日期 2008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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