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宪法的“行政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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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来有关宪法司法化的争论颇多,但多集中于法院在民事、刑事诉讼中能否适用宪法的问题,而忽视了行政诉讼中的宪法适用问题。江苏建湖案中暴露出的许多问题,事实上与我们不能将宪法规定作为行政法规则对待有关。为使宪法“活”起来,使宪法在日常生活中能切实控制普通立法的效力、解释和适用,促使政府“依宪行政”,就必须实行宪法“行政法化”,修改《行政诉讼法》,允许法官在一定范围内适用宪法作为审理行政案件的依据。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江苏行政学院学报》 2008年1期
出版日期 2008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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