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组合竞选制的成功实验

在线阅读 下载PDF 导出详情
摘要 一、“组合竞选”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2007年08月18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 相关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