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共同危险行为中行为人权利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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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共同危险行为制度之价值在于为受害人提供充分保护,但不能因此而漠视共同危险行为人的正当权益。共同危险行为人的确定应符合相应的条件。过错应作为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倒置不能免除作为原告的受害人承担其应有的举证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内部应根据过错程度分担责任份额。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2007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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