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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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近日部分地区来文反映,一些企事业单位将自建住房以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销售给职工,对此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希望予以明确。经研究,现对有关政策问题的处理明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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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住房保障》 2007年1期
出版日期 2007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