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免责条款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 南京一保险公司被判赔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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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大客车在行驶中与他车相撞起火并烧毁,保险公司以火因不明为由,拒绝理赔。车辆投保人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30万余元。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驾驶人心理》 2007年1期
出版日期 2007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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