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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免责条款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 南京一保险公司被判赔30万元
对免责条款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 南京一保险公司被判赔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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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大客车在行驶中与他车相撞起火并烧毁,保险公司以火因不明为由,拒绝理赔。车辆投保人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30万余元。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DOI
pj010qwydy/496127
作者
李自庆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驾驶人心理》
2007年1期
关键词
保险公司
南京市
免责条款
人民法院
大客车
鼓楼区
分类
[机械工程][车辆工程]
出版日期
2007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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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期刊
驾驶人心理
2007年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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