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保全措施与强制执行措施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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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笔者多次参加对基层单位税收执法检查,发现不少基层单位对税收保全措施与强制执行措施理解不够准确,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不够妥当,主要表现有:一是不能区分两者的不同,应采取税收保全措施而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应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而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二是不了解这两种措施的前置条件,在前置条件未完全具备的情况下实施了税收保全或强制执行;三是实施过程中发生"串门"现象,不伦不类,如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过程中,扣押、查封当事人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后,当事人缴纳应纳税款及滞纳金,税务机关即解除扣押、查封,又如责令逾期未纳税的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等等;四是与混用;五是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扣押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未能及时转入强制执行措施,造成无限期扣押,甚至违法处置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未能保障国家税收利益;六是扣押、查封的财产价值与应纳税额不相当,等等.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税收科技》 2003年5期
出版日期 2003年05月15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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