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认识论中不确定法律概念与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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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律概念不确定性在语意学上来源于语意的自我规定性、模糊性、评价性、流变性;在认识论上来源于概念与社会生活的不完全契合。弥补这一点须依赖类型这一认识工具,某些情况下,类型更开放、更接近现实。“概念+类型”模式更有助于建立科学的法认识论体系。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2006年05月15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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