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总署:记者不得以“曝光”要挟索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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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闻出版总署3月30日通报了河北蔚县矿难收受"封口费"事件相关处理情况。通报指出,新闻记者不得以新闻报道名义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以新闻报道为名要求采访对象订报刊、做广告,不得以核实稿件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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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城市党报研究》 2010年2期
出版日期 2010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