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从事证券业务对第三者的民事法律责任研究--兼与注册会计师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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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几年来,由于证券市场的风起云涌,人们对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日益凸现.中国证监会等证券市场监督机构也加大了对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处罚力度,但对于市场中介机构,尤其是与证券市场发展息息相关的会计师事务所与律师事务所应该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特别是对于第三者,主要是证券投资者的民事法律责任却缺乏明确的规范,尽管其行政责任已经很明确[1].本文拟从股票发行上市及交易的角度,对律师对第三者(主要是指证券市场投资者)的民事法律责任制度(以下简称"律师对于第三者的责任")作出初步的研究.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时代法学》 2004年4期
出版日期 2004年04月1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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