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医疗侵权方责任程度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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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医疗纠纷中侵权方责任程度的确定应贯彻“主客观相统一”的民法原则。医疗事故鉴定书中的责任程度是单纯对原因力的界定,不能直接视同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或程度,医疗风险应通过医疗责任保险分散,而不宜作为减轻医疗方的责任程度的当然理由。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学习论坛》 2006年7期
出版日期 2006年07月17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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