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发明创造、标记性权利保护的若干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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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高校发明创造、标记性权利的保护,有许多值得思考的问题。对于发明创造,应界定其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创造;关于发明创造保护的权利模式,应根据发明创造自身的情况及专利权、商业秘密权的法律特征加以确定。高校的标记性权利,主要是指高校对自己名称的缩写或者简称的专有权,可通过商标权加以保护,并应注重通过商标权的许可使用体现其价值。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2006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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