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执行力的法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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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执行力”这一概念最早被运用于行政法学领域。有代表性的是日本学者南博方的观点,他认为“可以强制实现其内容的效力便称为执行力”。通常指对具体行政行为予以强制执行的强制力或法律效力。罗豪才教授认为:“行政行为的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如果是命令相对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则相对人必须执行;如果相对人不履行其义务时,行政机关可依法定程序强制执行,有时还可申请人民法院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强制执行。”但有的学者认为执行力不仅对行政相对人法律效力,而且对行政主体亦有法律效力,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开放潮》 2006年3期
出版日期 2006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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