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中的性别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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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律是人际交往与合作之规则,在规则解释的基础上产生法律理论,法律理论的科学化在为法律注入道德性的同时,也产生了强权的政治话语。法律推理也并非是严格的三段论推理,法律的发现与案件的格式化处理始终是在理性与感性的交融中发生。女性天然的去暴力性,适合于剔除司法程序中残存的暴力因素,将解决纠纷的司法程序改造为对话的。而不是对抗的,是理解的,而非压制的诉讼程序。女性的思维即使是感性的,也与法律推理并不对立。它可以弥补理性的不足,在价值判断与利益衡量中作出女性的选择。我们只有在放弃那个在法律“以前”就已经固定的对女性的虚构的同时,也放弃在女性“之前”就已经固定的对法律的虚构,并在现实层面上彻底清除女性与法律职业分离的蕃蓠,女性与法律职业的新近与亲和的时代才会真正来临。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2006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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