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惩治经济犯罪的立法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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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唐律惩治经济犯罪的特色:把掌有实际职权的官吏作为重点监督对象;以官吏利用职权而犯作为打击之要害;对监临、主守、势要的经济犯罪加重处罚;设立准受贿罪、准贪污罪罪名防微杜渐。本文认为,这是唐代在惩治经济犯罪立法上的最大创造。唐代旱中期,以法治吏,出现“贞观之治”和“开元之治”。唐代后期,法令废弛,导致政权衰亡。历史事实证明:国家的兴袁与吏治有着重要的关系.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2006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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