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等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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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建设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交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建设部《关于请核准注册设备工程师等四项基础考试收费标准的函》(建综函[2004]159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转报注册电气、化工、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标准的函》(国资函[2004]95号)、交通部《关于请予批准注册土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的函》(交函财[2004]245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试的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作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房地产评估》 2005年11期
出版日期 2005年11月2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