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会计鉴定程序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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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司法会计鉴定与其他类别的司法鉴定相比较,有其自身的特点,在司法会计鉴定程序中,应增加当事人提供相关检材的,应当对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鉴定时限宜从举证期限期满之日起计算。在鉴定结论初步作出后,最好先发出司法会计鉴定书的证求意见稿。司法会计鉴定不能采用抽样法和推理法,必须采用详查法,应当了解案情,但鉴定不能受案情的支配,不能以当事人,嫌疑人,证人的陈述作为鉴定依据。要关注对鉴定书及附件的复核校对。认真学习诉讼法律知识,积极应对质询。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国司法鉴定》 2005年A01期
出版日期 2005年03月2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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