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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消协发警示:“合作造林”不受《消法》保护
北京消协发警示:“合作造林”不受《消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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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北京市工商局、市林业局、市消协在新闻发布会上就“合作造林”问题提醒市民,对这一投资方式保持头脑清醒,增强风险防范意识。而市消协更是提出合作造林是投资行为,不属消费行为,不受《消法》保护。
DOI
34gmmw0z49/356831
作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劳动者》
2005年7期
关键词
合作造林
《消法》
消协
保护
北京市工商局
风险防范意识
分类
[经济管理][劳动经济]
出版日期
2005年07月17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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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期刊
劳动者
2005年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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