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行为与惩罚性赔偿——浅谈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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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第49条规定,其目的除惩罚和制止不法行为外,还有就是鼓励消费者同欺诈行为作斗争.欺诈以是否足以误导一般消费者为成立要件,并不要求有实际损害结果,也不必考虑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问题.即使"知假买假",经营者也构成欺诈,消费者也应受法律保护.同时,为了对欺诈行为形成有效制约,惩罚性赔偿的数额标准应有一定的灵活性.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2005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