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后刑诉法第150条的实践与再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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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6年3月17日修正的刑诉法第150条,其立法本意是确保法官保持中立、超然和无偏的态度。但八年来的司法实践证明,这项立法不但未能达到目的,而且已经造成巨大的资源良费。笔者认为:必须对该法条进行再修改,才能解决司法实践中暴露出来的新问题。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杭州研究》 2005年2期
出版日期 2005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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