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实施前未登记的不动产抵押合同效力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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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抵押合同效力的案件中,常常会遇到一份不动产抵押合同于担保法实施日(1995年10月1日)之前订立,当时因法律、法规未规定登记才生效,故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担保法实施后,该份抵押合同属于登记才生效的合同范畴,但当事人未补办抵押物登记。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如何看待这类抵押合同的效力?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四川审判》 2002年1期
出版日期 2002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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