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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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有关委办、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局:为了保障本市企业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00年4月1日起:
作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上海劳动保障》 2000年9期
出版日期 2000年09月19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