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现物要约制度在我国的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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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未经消费者订购而邮寄或投递商品,在大陆法系国家称之为现物要约,一般规定于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中;在英国则通过单行法规加以规制,在我国,现仍处于法律调整的真空状态.为期消费者权益得以切实保护;无序的法律关系得以调整;商品交易更趋多样化,应借鉴大陆法系立法例并结合英国的立法经验,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内构建我国的现物要约制度.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2005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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