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主体应当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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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婚姻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第27条第2款又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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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四川审判》 2002年4期
出版日期 2002年04月1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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