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行政复议监督功能的缺失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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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政复议制度对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的功能体现在保障和监督上,其中监督处于主要地位。行政复议的出发点和归属应当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这一目的实现的方法和途径是监督,尽管监督和保障也体现在行政复议法的立法宗旨中,但监督实质上是手段,是保障其他目的得以实现的途径。但从行政复议制度的实施情况看,行政复议宗旨和目标的实现是那么的吃力和可望而不可及,行政复议监督功能处于缺失状态。本文就此作一些粗浅的剖析。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行政与法制》 2002年3期
出版日期 2002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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