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商事仲裁司法监督模式的几点思考——兼评“全面监督论”与“程序监督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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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我国对外商事交往的发展,国际商事纠纷日益增多。国际商事仲裁这种纠纷解决方式以其快捷,简便的优点适应了当今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但这种方式需司法因素的介入,对其监督,以保证商事仲裁的公正。对于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监督,国内学者有着两种不同的观点和建议。笔者在两者基础上加以辨析,从广义的国际商事仲裁司法监督角度出发,以及对仲裁公正性的自身理解,参照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提出了在我国对国际商事仲裁的监督应以程序监督为主,辅之以必要的实体监督。我国在这方面的实践也是遵循这种做法的。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仲裁与法律》 2002年6期
出版日期 2002年06月16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