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工”能否要求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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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您好!我们是某矿汽车司机,在20世纪80年代,我们的年龄都在25—35岁左右,具有初中以上文化,3年以上驾驶经历,通过劳动服务公司招聘到矿上,当时叫“聘用工”,按规定与当时在矿的正式职工享有同等待遇。十多年过去了,我们已经40—50岁了,现在矿里的新规定:凡工龄十年以上的聘用工,陆续终止劳动合同,没有任何经济补偿金。
作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劳动者》 2005年2期
出版日期 2005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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