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用工风险的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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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前,县供电企业使用了大量的农电工或临时工。虽然部分电力企业改革了用工制度,采取曲线使用的办法,组建了“农村电力服务公司”等形式的法人实体,并与之签订了劳务输入协议。但由于此类型的法人实体往往是由供电企业与其下属多种经营单位联合出资组建,如因用工不当而产生劳动争议案件,会给供电企业带来经济损失。因此,如何合理利用现有劳动法规维护企业权益是值得管理者研究的课题。
作者 韩辉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农电管理》 2004年12期
出版日期 2004年12月2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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