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不宜设定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共同债务

在线阅读 下载PDF 导出详情
摘要 那么在以何性质的财产进行清偿的问题上即是以共同财产清偿共同债务还是以两方各自的个人财产抑或以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共同债务乃至以共同财产间而有之个人财产清偿共同债务应遵从于离婚两方的自治意思,  既然设定离婚时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共同债务,《婚姻法》第41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所确立的离婚时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共同债务的观点也是显然的
作者 admin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未知》 未知
出版日期 2019年11月16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 相关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