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双倍赔偿”案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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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即司法解释所指商品房专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见该书第17、18页),原告与被告下属工程处负责人胥中兴之间订立的口头房屋买卖合同,  三、被告四川省泸县第六建筑工程公司赔偿原告曹支富83000元
作者 admin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未知》 未知
出版日期 2019年10月2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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