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供热的经济性与政策性相关问题探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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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供暖单位应当采取积极形式与采暖方签订供热合同,供暖单位应当及时通知采暖方,但其单位未能及时通知供暖单位终止供暖合同导致原实际采暖人名下的供暖费拖欠数年
作者 admin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未知》 未知
出版日期 2019年03月2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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