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土地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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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需用土地之事业者得单独为收用登记之申请(不动产登记法第118条第1项) .此项登记亦属共同申请原则之例外之一,司法书士则可代为权利登记之申请,表示登记之申请及权利登记之申请
作者 admin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未知》 未知
出版日期 2009年08月28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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