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三期”内合同权益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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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现代社会,女性既担负着辛勤工作、养家糊口的职责,又承担着生儿育女、繁衍生命的重任。但有不少用人单位,由于对女职工的生理特点重视不足,或因法律观念淡薄,常以各种借口损害女职工安全、卫生、合同等方面的合法劳动权益。例如安排孕期、产期、哺乳期(以下简称“三期”)内的女职工从事强度大的体力劳动或禁忌从事的劳动、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上海劳动保障》 2002年15期
出版日期 2002年12月2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